法院公告
当事人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顶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鞍钢国际北方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天津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天津鞍钢国际北方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顶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本院定于上述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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