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大华,刘显云,王黔生,刘正丽, 遵义百合轩食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101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正丽:本院受理原告刘大华、遵义百合轩食府诉被告刘显云、王黔生、刘正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作出了(2021)黔0302民初11013号判决书,因被告刘显云、王黔生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02民初110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综合审判庭领取。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