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郓城隆耀玻璃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公示催告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公告人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申请人郓城隆耀玻璃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50710110,收款人为沧州玉子商贸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0元(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21年9月2日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刊登日期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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