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郓城隆耀玻璃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公示催告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请人郓城隆耀玻璃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 50710110,收款人为沧州玉子商贸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0元(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21年9月2日的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刊登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