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常子红, 天津汇聚电动车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破产文书
案号
(2022)津0113破申19号,(2021)津02破申299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津0113破申19号申请人:常子红,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佳园道佳园北里16门601号。被申请人:天津汇聚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喜逢台村津围公路东侧(金朝阳电动车商城旁)。法定代表人:刘婷婷,总经理。申请人以天津汇聚电动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天津汇聚电动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2破申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查明:常子红对天津汇聚电动车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0153.7元。天津汇聚电动车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制造、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天津汇聚电动车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且涉及众多被执行案件未能给付执行款项,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汇聚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为破产清算的适格主体。该企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具备申请破产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常子红对天津汇聚电动车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文彬审  判  员   陈 达审  判  员   王晓飞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刊登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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