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海波,李燕燕,汤秀娟,第三人-,陈一福,梁杰, 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107民初16401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内容
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一福、梁杰:本院受理(2021)桂0107民初16401号原告张海波、李燕燕与被告汤秀娟、第三人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一福、梁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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