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波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民初88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闽02民初885号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民初88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