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文燕春, 桂林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12民初4693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文燕春:本院受理原告桂林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燕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不在户籍登记的住址居住,经常居住地不详且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12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文燕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358.9元给原告桂林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桂林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