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云芳,马进美,廖伟春,沈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民初103号,桂(2020)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28127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伟春、沈建:本院受理原告顾云芳、马进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廖伟春、沈建向二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0480元(该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继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廖伟春、沈建向二原告支付代理费21024元;三、若廖伟春、沈建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二原告有权对廖伟春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蟾路5号鑫利华家园8号楼2单元二十七层2704号(权属证号:桂(2020)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281274号)房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