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远生,第三人-邓柳妹,林勇杰, 龙岩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岩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远生与被告龙岩市贯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邓柳妹、林勇杰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