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福建雄心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环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高新区环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雄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新区环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一、被告宁波高新区环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雄心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47145.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47145.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福建雄心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96元,由被告宁波高新区环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凭发票结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