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乐梅波, 龙口冠霖海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72民初57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波海事法院 |
内容 |
龙口冠霖海运有限公司:原告乐梅波与被告龙口冠霖海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 2 0 2 1)浙 7 2民初 5 7 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龙口冠霖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乐梅波支付赔偿款 5 1 9 0 2 5元及利息(以 5 1 9 0 2 5元为基数自 2 0 1 9年 3月2 9日起至 2 0 1 9年 8月 1 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 0 1 9年 8月 2 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 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