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771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玉:本院受理(2021)云0302民初77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7410.83元、消费手续费706.7元、利息7741.55元(截止2021年7月4日)、违约金2044.06元,合计47903.14元;以及自2021年7月5日起至实际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立案庭20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