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新利,余志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志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利与被告余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新利请求判令:1.余志军支付货款49589元及违约金(以49589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1日起按日0.03%的标准计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2.余志军支付律师费4000元;3.余志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禾山人民法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