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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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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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金宝、黄成永、冯国文、王海巍:本院受理原告朱振彪与被告刘金龙、姜立宝、黄成永、王海巍、许金宝、冯国文、王海涛、王伟、王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金龙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120元(利息自2019年3月6日始至2021年12月5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本息合计71120元;2.支付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6日始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3.被告姜立宝、王海涛、黄成永、王海巍、许金宝、冯国文、王伟、王立钢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九被告共同承担。上述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24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