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邓冬明,李凤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325民初314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
内容
邓冬明、李凤云:本院受理(2021)桂0325民初31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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