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冬明,李凤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325民初314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冬明、李凤云:本院受理(2021)桂0325民初31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