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子弘,于强,彭玉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2民初32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强:本院受理原告叶子弘与被告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02民初322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于强、彭玉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叶子弘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还清债务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622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4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