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艳婷,陈凤龙,陈惠珍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781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凤龙、陈惠珍:本院受理原告何艳婷与被告陈凤龙、陈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81民初781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凤龙、陈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艳婷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其中2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9日,再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5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15万元借款自2019年3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上借款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136300元;二、驳回何艳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