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维兴,吴晓东,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维兴:本院受理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及吴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3)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