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岑刚,张军,王江晓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波海事法院 |
内容 |
张军、王江晓:原告岑刚与被告张军、王江晓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两被告被告不在住所地,本院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被告张军、王江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岑刚保费29335.0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9335.0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5 元,减半收取计287.5 元,由被告张军、王江晓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