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细华, 龙海市石码利华电动工具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681民初546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细华:本院受理原告龙海市石码利华电动工具店与被告袁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81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袁细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海市石码利华电动工具店货款151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283%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元,由袁细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