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阳,李良光,李祥凌,李建峰, 福州市华侨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祥凌、李建峰:上诉人李明阳、李良光与被上诉人福州市华侨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李祥凌、李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包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书及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及传票。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四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第三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