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福长,周满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满意:本院受理原告李福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中药材货款(玄参)4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6日上午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