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振超,张玉凤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皖1621民初37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玉凤: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621民初378号简转普裁定书及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