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培军,张友梅,第三人-李楠楠, 安徽赋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6民初450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楠楠:本院受理原告杨培军、张友梅与被告安徽赋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楠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1226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是:一、安徽赋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培军、张友梅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5日起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杨培军、张友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