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甘燕妮,梁艳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486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艳平:本院受理原告甘燕妮诉被告梁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已依法作出(2021)桂0102民初4868号的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艳平向原告甘燕妮偿还借款本金37988元;二、被告梁艳平向原告甘燕妮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借款379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4月1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2.以借款379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甘燕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