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波,覃小珍, 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22民初195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波、覃小珍: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波、覃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2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波、覃小珍向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173.46元、支付利息6676.49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2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波、覃小珍向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298.5元;三、被告周波、覃小珍向原告广西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周波、覃小珍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既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