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凤军,张明利,刘朝巨,李世民,李世林,杨海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波海事法院 |
内容 |
杨海波: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军、张明利、刘朝巨、李世民、李世林分别诉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5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张你欠其工资分别为元38543元、57234元、22000元、70140元、100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应当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30日内完成举证。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下午14点15分于本院自贸区海事法庭第二审判庭(舟山市定沈路305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