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婷婷,高红侠,陆新兰,赵小丽, 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波海事法院 |
内容 |
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婷婷、高红侠、陆新兰与被告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赵小丽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婷婷、高红侠、陆新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赵小丽支付原告张婷婷、高红侠、陆新兰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9018元,并确认原告张婷婷、高红侠、陆新兰上述债权对“远洋1958”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