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殷振洪,祁军,陈世龙,冯彩华, 达拉特旗昌达置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 ,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彩华: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拉特旗昌达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殷振洪、祁军、陈世龙、冯彩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2776140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从2020年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每日按照年化率7.395%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为止。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殷振洪、祁军、陈世龙、冯彩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