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建林,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中心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甘0103民初410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建林:本院受理(2021)甘0103民初410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中心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