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鸣华,第八建设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 ,兰州三江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博物馆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鸣华:本院受理原告兰州三江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甘肃省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阿干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