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与被告姜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7869.9元(截至2021年4月2日止,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5500元、利息492.31元、罚息1877.59元),并按年利率13.5%承担自2021年4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共计10369.9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我院已穷尽手段无法找到你方,也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