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诗华,傅秋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傅秋云:本院受理原告魏诗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