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吉后衣门,马文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后衣门:本院受理马文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235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