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建灿,杨毅,第三人-,宁夏鼎辉置业公司, 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 ,宁夏欣美瑞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建灿、杨毅: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宁夏欣美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依法追加杨毅为本案被执行人。其追加理由是被执行人杨建灿与被申请人杨毅系父子关系,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建灿发生欠款纠纷期间,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与案外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鼎辉时代城认购12号楼1单元201室,依据《认购协议》约定,该房屋建筑面积152.96平方米,全额房款为1147200元。且该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认购房款。而依据被申请人的年龄、经济能力等情况,其个人是根本无法支付该笔购房款的。结合宁夏鼎辉置业公司欠付被执行杨建灿工程款的事实。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杨建灿存在将宁夏鼎辉置业公司通过以房顶账的方式,向其支付的工程款(抵顶房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转移至被申请人名下,以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故依法提出申请追加杨毅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执行听证室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和裁决,限你们于2022年4月12日到本院807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