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昌正,林志军,郭少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337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志军:原告朱昌正与被告林志军、郭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1)宁0104民初13374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林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昌正偿还借款8万元,支付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27721.64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8万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朱昌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4元,已减半收取计139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林志军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宁0104民初1337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