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昌忠,第三人-孙秀琴, 世纪亿发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702民初411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世纪亿发集团有限公司、孙秀琴: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昌忠与被告世纪亿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孙秀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702民初41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