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敏,曹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皖1226民初583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亚: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民事诉状副本、本院(2022)皖1226民初58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民事诉状副本要点: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抚育费原告自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耿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