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洋,董国强,李淼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302民初363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国强、李淼:本院受理原告徐洋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0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董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徐洋借款393000元;二、驳回徐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95元(徐洋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由593308元变更为393000元,徐洋已按照诉讼请求593308元交纳诉讼费9734元,应退还徐洋2539元),由董国强负担,董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徐洋9734元(2539元+7195元)。公告费560元,由董国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