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郜豪豪,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502民初216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郜豪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50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郜豪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透支本金1988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逾期之日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郜豪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