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皎, 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喜山伙伴广告有限公司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内容
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喜山伙伴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皎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马三家法庭二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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