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磊,石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磊: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台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