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帝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帝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