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岩,李程阳,王焱, 丹东市松源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焱:本院受理原告陈岩、李程阳诉被告丹东市松源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时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