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舒经娜,宋晓丹,张大鹏,舒勇,马桂友,沈阳建材有限公司, 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瀚琪建材有限公司沈阳资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1民初243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张大鹏、舒勇、马桂友:本院受理(2021)辽01民初2430号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诉被告沈阳瀚琪建材有限公司、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资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舒经娜、宋晓丹、张大鹏、舒勇、马桂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沈阳瀚琪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编号LD020417062800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5,5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12月22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4,168,638.52元;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二、被告沈阳建材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时,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有权就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海路26-3号房屋建筑面积9746.19平方米的房产,面积为3010.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优先受偿;三、被告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资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舒经娜、宋晓丹、张大鹏、舒勇、马桂友对判决第一项中的被告沈阳瀚琪建材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沈阳瀚琪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143元,由被告沈阳瀚琪建材有限公司、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资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舒经娜、宋晓丹、张大鹏、舒勇、马桂友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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