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建华,林劫波, 福建省永春宏泰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525民初20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劫波、福建省永春宏泰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建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525民初200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曾建华起诉请求:1、判令林劫波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林劫波承担曾建华已经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判令被告福建省永春宏泰实业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永春县人民法院石鼓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