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永森, 大连万国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万国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森诉被告大连万国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被告返还原告健身卡充值款11300元;2、被告支付利息33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