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永浩,陈小龙,邓先军,田成良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12262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小龙、邓先军、田成良:本院受理原告姜永浩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0211民初12262号民事判决书,要点: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小龙赔偿原告姜永浩营运损失9450元。二、驳回原告姜永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小龙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小龙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