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士弟,林海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586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海春:原告唐士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林海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士弟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驳回原告唐士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保全费27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 598元,由原告唐士弟负担7元,由被告林海春负担1 59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