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志果,张勇,聂健军,毛建芳,楚斌,徐培青,李潍君, 云南保山浙商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时代格林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乐逗草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5民终1533号,(2021)云0502民初509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楚斌: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乐逗草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陈志果、张勇、聂健军、昆明时代格林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云南保山浙商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毛建芳、原审第三人徐培青、楚斌、李潍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5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5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解除原告四川乐逗草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陈志果、张勇、聂健军、昆明时代格林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保山浙商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签订的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万和世家项目正阳北路四期56栋教育楼1至5层的《商铺租赁协议》;二、由被告云南保山浙商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四川乐逗草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陈志果、张勇、聂健军、昆明时代格林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保证金10万元、物业管理费95064元,合计195064元;三、驳回原告四川乐逗草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陈志果、张勇、聂健军、昆明时代格林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由毛建芳对云南保山浙商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给四川乐逗草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陈志果、张勇、聂健军、昆明时代格林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保证金10万元、物业管理费95064元,合计195064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